(2016)粤0785执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小敏,冯勇胜与吴春培,郑广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13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原告)郑小敏,女。申请保全人(原告)冯勇胜,男。诉讼代理人冯登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培,男。被保全人(被告)郑广扬,男。2016年3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785执保1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担保人冯勇沛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某号的房屋(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保全人郑广扬持有的恩平市邦华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价值1500000元的范围内(即该公司15%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现因原告郑小敏、冯勇胜撤回对被告吴春培、郑广扬的起诉,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冯勇沛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某号的房屋(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郑广扬持有的恩平市邦华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价值1500000元的范围内(即该公司15%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从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