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贺慧与胡美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慧,胡美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72号原告:贺慧,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美荣,女,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贺明杰,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贺慧诉被告胡美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