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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贺慧与胡美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慧,胡美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72号原告:贺慧,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美荣,女,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贺明杰,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贺慧诉被告胡美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