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武汉天童美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罗国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童美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罗国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841号原告武汉天童美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徐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学,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国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童美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童美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童美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童美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