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关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2刑初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1月20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被告人关某在河南省淇县北阳镇山头村凌云阁温泉会所三楼租用他人场地开设赌场,并雇佣孔某等人负责洗牌、抽水。该赌场以麻将牌的饼牌“推饼”比大小的方式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大约二十余人,赌注以100元起步。同年4月1日16时许,该赌场被淇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收缴赌资48200元,赌场从中抽头渔利5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甲还、何某乙、孔某、陈某乙、纪某、夏某、张某的证言,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淇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关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关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和利强审判员  王士清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