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陈永旗与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旗,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522号原告陈永旗。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陇海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旗诉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永旗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