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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协仿与陈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协仿,陈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赵协仿。被执行人陈富文。申请执行人赵协仿与被执行人陈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协仿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陈富文工资收入,另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3770元、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