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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江水与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为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水,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为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372号原告:王江水,居民。被告: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艳,总经理。被告:冷为振,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水与被告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为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水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1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王江水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