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卢旺勤与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旺勤,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龙岩市永定区苗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3行初1号原告卢旺勤,男,汉族,下岗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刘晋林,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卢晓闽,局长。被告龙岩市永定区苗圃,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卢榕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旺勤诉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永定县苗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旺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 麟审 判 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廖榕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