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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史鑫蕊与史建潼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鑫蕊,史建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史鑫蕊,女,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范晓红,女,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史鑫蕊之母。被执行人史建潼,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8月25日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鑫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建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史建潼处执行回案款42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史鑫蕊。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临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