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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温某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仔,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傅家坡**号***户。198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仔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仔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仔在本市南柴小区13栋门口盗窃被害人魏某停放在此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得手后,温某仔将该车骑至本市东湖区下水巷销赃,得赃款600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2015年12月15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横街附近将温某仔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现场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被告人温某仔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23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有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石玉速录员  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