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49号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