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6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天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邓景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春,彭华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邓景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6906号原告:罗天春,女,汉族,1974年9月7日生。被告:彭华银,男,汉族,1966年8月6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9号16幢附1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189-0。负责人:张正红,总经理。被告:邓景和,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天春诉被告彭华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被告邓景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天春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华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被告邓景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天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华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被告邓景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天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天春负担。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