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162号终结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平,王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林世平,男。被执行人王平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世平与被执行人王平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世平赔偿款1843.9元、负担执行费5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平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林世平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平珍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林世平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