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4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朱琪、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华,朱琪,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536号原告:张春华。被告:朱琪。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312号。负责人:陆伟东。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朱琪、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春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琪、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华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人民陪审员 王国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