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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彭兴兰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兴兰被上诉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兴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云琼原审第三人:唐复洪上诉人彭兴兰因与被上诉人唐云琼及第三人唐复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岸区人民法院南法民初字第07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彭兴兰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兴兰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兴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为2400元,由上诉人彭兴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邓 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