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第00147号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66号光谷世界城广场写字楼6楼。法定代表人:刘耀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姿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