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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海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海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16号34幢。法定代表人王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海风,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海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9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安瑞家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光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代理审判员  赵 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