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正健与袁稳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健,袁稳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王正健。被告袁稳典。原告王正健与被告袁稳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稳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袁稳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袁稳典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正健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原件1份,证明2012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亲自书写的借条,被告签名是本人所签。被告袁稳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被告袁稳典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当日,原告将该40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正健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00)。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该40000元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可以随时偿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但原告未举证证明于起诉前向被告催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该利息主张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稳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正健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袁稳典承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保红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