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露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露青,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朱露青,男,1981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池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云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露青与被执行人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