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钟明祥与全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全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9行初3号原告钟某某,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全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谌清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峰,系该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全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锋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