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与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桑村庙。法定代表人赵现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乡共和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文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在指定的期限内仍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应按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