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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卫国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684号罪犯张卫国,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0)滨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卫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0年9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2年11月19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4月27日、2009年4月30日、2011年11月14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卫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卫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十三年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卫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卫国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