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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与高××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68号原告于,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朱旭,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女,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原告于与被告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