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与高××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68号原告于,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朱旭,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女,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原告于与被告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