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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小永与赵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永,赵存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28号原告吴小永。被告赵存保。委托代理人张萌、朱晓燕,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永与被告赵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菊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