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小永与赵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永,赵存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28号原告吴小永。被告赵存保。委托代理人张萌、朱晓燕,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永与被告赵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菊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