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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银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银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08号罪犯赵银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银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银军不服,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银军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7日、2011年8月6日、2013年2月18日、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四次刑事裁定共计减刑六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赵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赵银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赵银军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银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6.5分。2014年因违规被扣1分,2015年无违规记录。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银军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银军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5���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