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行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亢忠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亢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9行终16号上诉人亢忠厚,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居本村。上诉人亢忠厚因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亢忠厚上诉称,上诉人身为举报人,又是被侵占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在答复中也认定贺虎龙、冯兰玉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却答复不在其管理范围,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平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存在支持、包庇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嫌疑,明显对上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适用法律错误。与举报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答复行为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5)原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亢忠厚认为原平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崞阳镇上吉村亢忠厚反映贺虎龙、冯玉兰非法占地建房的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平市人民法院以前述行政行为对上诉人亢忠厚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2015)原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原平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