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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台县XXXX水管所诉与被告张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XXXX水管所,张永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702号原告高台县XXXX水管所。住所地:高台县新坝镇。法定代表人胡其林,该所所长。被告张永平,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骆驼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台县XXXX水管所诉与被告张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台县XXXX水管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XXXX水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XXXX水管所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再不退还。审判员  陈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