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刘振波、吴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刘振波,吴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753号原告:李宏伟。被告:刘振波。被告:吴庆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刘振波、吴庆芳的银行存款70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振波、吴庆芳的银行存款70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