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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头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龙日、赵美花、金京爱与吴成浩、王世春、韩金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日,赵美花,金京爱,吴成浩,王世春,韩金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金龙日,男,住和龙市。原告:赵美花,女,住和龙市。原告:金京爱,女,住和龙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成浩,男,住和龙市。被告:王世春,男,住和龙市。被告:韩金田,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日、赵美花、金京爱诉与被告吴成浩、王世春、韩金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日、赵美花、金京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金龙日、赵美花、金京爱负担。审 判 长  刘明哲人民陪审员  冯万荣人民陪审员  闫绍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