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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骆树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骆树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沙河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增华,经理。被执行人:骆树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骆树具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骆树具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