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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XX海与童威、洪翠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海,童威,洪翠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429号原告:XX海。被告:童威。被告:洪翠萍。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XX海与被告童威、被告洪翠萍、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XX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童威负担。审判员  夏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