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邦会与宋胜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邦会,宋胜伦,刘小金,重庆宝捷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王江渝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66号原告杨邦会,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小金,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宝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建设段3号附1-29号。法定代表人唐林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45号3幢1层3号、15层3、4号及20层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17780H。负责人刘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胜伦,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75号。负责人肖仕奇,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江渝,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邦会诉被告刘小金、重庆宝捷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宋胜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王江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金诉被告宋胜伦、王江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起的诉讼,两案的处理结果涉及交强险赔偿款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的分配,因此两案应当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杨邦会诉被告刘小金、重庆宝捷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宋胜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王江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金诉被告宋胜伦、王江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审判员 唐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