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灶满与陈河水、曹梅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灶满,陈河水,曹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灶满(曾用名徐照满),农民。被执行人:陈河水,农民。被执行人:曹梅花,农民。本院在执行徐灶满与陈河水、曹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陈河水银行存款11500元,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河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旌德县白地镇支行(账号:60×××41)存款11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赵 慧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