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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胡舟与王中贵、陈庚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舟,王中贵,陈庚艳,孙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879号申请执行人胡舟,居民。被执行人王中贵,居民。被执行人陈庚艳,居民。被执行人孙岳,居民。申请执行人胡舟与被执行人王中贵、陈庚艳、孙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中贵、孙岳工资已经被冻结待扣划,由于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04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