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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仝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424号原告:汪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