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仝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424号原告:汪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