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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富佳和文具包装材料五金交电商行与深圳市德众信电路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富佳和文具包装材料五金交电商行,深圳市德众信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富佳和文具包装材料五金交电商行,住所地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楼7-4号,组织机构代码L53347473。法定代表人王世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众信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塘尾村利昇工业园12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664170969。法定代表��蔡德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富佳和文具包装材料五金交电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众信电路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德众信电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3463.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