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韦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705号原告韦某,女,汉族。被告邓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