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管启蕾与李佐伟、刘懂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启蕾,李佐伟,刘懂兴,赵杰,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028号原告管启蕾,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佐伟,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刘懂兴,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赵杰,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XX,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启蕾与被告李佐伟、被告刘懂兴、被告赵杰、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启蕾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启蕾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启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翠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