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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章、杨保伟、杨国建、杨心永与被告陈广修通行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章,杨保伟,杨国建,杨心永,陈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68号原告杨文章,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河集乡秦店村3号。原告杨保伟,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杨国建,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杨心永,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陈广修,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章、杨保伟、杨国建、杨心永与被告陈广修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国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