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善军与被告唐世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军,唐世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12号原告杨善军,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告唐世连,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杨善军与被告唐世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枫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匡琼、人民陪审员冯海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静担任记录。原告杨善军、被告唐世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6日,原告杨善军与被告唐世连签订了《房屋协议》,合同约定唐世连将位于冷水滩区城西珍珠塘村破塘组跨铁路大桥马路西面边,建筑面积为94.5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包括土地作价3万元卖给原告。如果将来国家征收,一切都属于杨善军所有(包括拆迁费、安置费、所有一切国家补偿费)。如果出现有其他任何意外情况,必须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并且承诺5000元等到房屋正式再建时付清。因2009年12月20日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房屋拆迁,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拆迁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占长达6年。(2015)永中法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永州市冷水滩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对杨善军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索要,并多次找政府,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依法判令:1、因国家补偿给原告的安置地被被告侵占,被告依法应赔偿原告50万元;2、被告归还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土地款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因2007年10月16日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原告已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原告此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善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杨善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