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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罗晓明、广西美瑞广告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明,广西美瑞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罗晓明,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广西美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雅儒路***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尚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晓明与被执行人广西美瑞广告有限公司居间合同酬金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美瑞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美瑞广告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美瑞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