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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7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平诉金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金蔚,刘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7038号原告李平,男,1982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蔚,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彬,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刘义民,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金蔚、被告刘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蔚、被告刘义民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1547400元。现原告李平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以及现金30948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平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二、冻结被告金蔚、被告刘义民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五十四万七千四百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 洪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人民陪审员 李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