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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琦与李进、夏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李进,夏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190号原告王琦。委托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被告夏春艳。原告王琦与被告李进、夏春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夏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进自2013年开始与原告有砂石业务往来,2015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进确认结欠原告砂石款264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承诺按月息1.5%计息,每月付款一次,年前结清。因被告李进出具欠条后并未按约支付原告款项,该欠款又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被告李进、夏春艳共同支付原告欠款264000元、承担利息396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合计303600元。原告提供了2015年4月21日被告李进向其出具的欠条以及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李进未到庭应诉,其于庭后反映:我和被告夏春艳是夫妻关系。我在工程上欠原告钱是事实,但别人也欠了我的工程款没有给,在别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给我的情况下,我也没有钱给原告。被告夏春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1日,被告李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琦砂石款计贰拾陆万肆仟元,每月按(1.5%)息计算,款清息止,每两月付款一次,余款年前结清”。后被告未能还款,致起讼争。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所举证据可以确认原告诉称事实属实。原告与被告李进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进作为买受人,应按约支付货款。原告与李进约定了欠款利息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现要求被告李进按约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被告夏春艳与李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夏春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琦货款264000元、支付利息396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合计3036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楚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