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健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健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14号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村路110号2幢3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桂芳,公司员工。被告:郑健民。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健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