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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祁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492号原告祁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