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祁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492号原告祁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