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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琴申请执行刘建国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琴,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琴,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国的存款61479元;二、如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划拨、冻结的存款及扣留、提取的收入数额仍不足本案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