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与孙广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孙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591-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广智,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万泉乡东丁村第*组居民。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广智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汉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孙广智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305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30前支付完毕。若逾期未支付货款,则货款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赶开始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9%计算至还清之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15000元,剩余标的为65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5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明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