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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郝海宽与林继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宽,林继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388号原告郝海宽,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继康,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负责人赵旭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宽诉被告林继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宽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继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海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宽撤回对被告林继康的起诉。审 判 员  张连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二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