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广通、程晓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程广通,程晓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61号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广通。被告程晓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广通、程晓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志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泓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