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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广通、程晓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程广通,程晓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61号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广通。被告程晓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广通、程晓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志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泓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