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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艾丽西亚航海股份有限公司、尤里克斯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艾丽西亚航海股份有限公司,尤里克斯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中保大厦9层。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洁,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丽西亚航海股份有限公司(ALICIANAVIGATIONSA)。住所地:日本国东京中央区日本桥1丁目,大都会人寿日本桥町大楼1-1幢8楼。被告:尤里克斯海运有限公司(UNIXLIN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珊顿大道6单元,2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艾丽西亚航海股份有限公司、尤里克斯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